非法电鱼行为不但触犯法律,还会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国家明令禁止。陆川县的李东主动邀约他人电鱼,不慎落水溺亡,付出生命的代价的同时,还引发一起生命权纠纷。陆川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审理了这一起生命权纠纷,给电鱼者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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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电鱼之路成了不归路

2023年8月9日20时30分许,闲来无事的李东发微信,约好友刘小强去九洲江电鱼,称表弟韦明也同去。

“去电鱼我爸会骂我的。”刘小强告诉李东,父亲对自己管教比较严,且据天气预报当晚有雨,建议改日再去。

“闲着也是闲着,今晚就去吧。再说你都这么大人了,你爸不会骂你的。”

在李东的劝说下,刘小强答应了。

当晚零时30分左右,刘小强去到李东家时,李东的表弟韦明已经到达。李东将塑料船、电鱼机、捞网等电鱼设备装好放在自己的五菱面包车上。3人出发前往两公里外的九洲江流域河段电鱼。

到达目的地后,韦明找地方停车,李东和刘小强乘着塑料船,在河里开始撒网电鱼。

李东戴着头灯在船头掌控电鱼机开关,他手拿两根连接电线装有网兜的竹竿电鱼。刘小强在船尾负责固定船只,控制方向,把鱼收拾到蛇皮袋里。

凌晨1时许,塑料船顺水飘到九洲江水流湍急处,船只因重心不稳摇晃起来。李东站立不稳,手握着电鱼开关和带电的捞网落到水中。

刘小强意识到电鱼设施掉到水里,水里可能有电,立即解开电鱼机连接变压器的电线,用捞网试图解救李东,并朝岸上的韦明大声呼救。在湍急的水流作用下,船只越飘越远。因船只进水,刘小强也落入水中。刘小强被暗涌裹挟着往下漂流,直到被河上的一处水坝截停,得以爬上岸。

刘小强上岸后,大声喊韦明报警。一路在岸边寻找李东约10分钟的韦明拿出手机报警。

警方接警后到达现场救援。由于深夜视线受阻,且河水湍急,直到次日上午9时李东被打捞到时,其已经溺水而亡。

02

亲属起诉两名同行人员索赔

面对意外,李东的亲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李东落水时,刘小强、韦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没有及时报警救助,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对于李东溺水身亡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陆川县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李东的亲属将刘小强、韦明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03

法院:邀约他人电鱼,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同行者不构成侵权,但应适当补偿

法院查明,李东、刘小强、韦明都会游泳,李东水性还可以,刘小强、韦明水性一般。3人都没有穿救生衣,也没有采取任何其他防护措施,使用的塑料船没有船桨,随波逐流,仅靠一根竹棍停靠。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东的亲属要求刘小强、韦明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对二人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李东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李东、刘小强、韦明共同进行电鱼活动,他们作为临时互助共同利益团体,在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负有相互劝阻、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基于李东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刘小东、韦明的提醒劝阻义务仅为道德义务,此种义务不应过于苛刻,应当仅为一般的提醒和发现险情时力所能及的处置和救护。

此次电鱼活动是李东主动邀约刘小强、韦明,刘小强曾以天气原因明确拒绝,李东仍坚持并劝说刘小强一同前去。李东不慎落水时,刘小强负有一定的施救义务,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苛求其在没有施救设备的情况下下水对李东施救。根据事发时的情况,李东夜间落水时水流湍急水深不明,船没有船桨且重心不稳,刘小强虽然没带手机,但已第一时间呼救,拔掉电鱼机电源,对李东进行施救时自己也掉入水中。在岸上等待的韦明听到刘小强的呼救后亦第一时间前往河边寻找李东,也积极报警寻求救援。刘小强、韦明当时均已进行了普通人力所能及的处置和救护措施,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对李东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河道的危险性、电鱼的违法性、自己的水性、自有塑料船的承载能力是明知的,应认识到在晚上且没有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到河边电鱼,是违法且高度危险的活动,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动邀约他人去电鱼,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李东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在电鱼过程中不慎落水溺水身亡,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李东的亲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刘小强、韦明对李东的死亡存在主观过错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刘小强、韦明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东的亲属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他们要求刘小强、韦明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虽然刘小强、韦明对李东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李东是在与刘小强、韦明结伴到河里使用电鱼机电鱼的过程中溺水死亡,李东的死亡确实给李东的亲属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以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李东的亲属的实际损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酌定刘小强补偿李东的亲属经济损失3.5万元,韦明补偿李东的亲属经济损失2.5万元。

不久前,陆川县法院作出判决:刘小强、韦明分别补偿经济损失3.5万元、2.5万元给李东的亲属;驳回李东的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电鱼的危害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而且会污染水源,影响水产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罚款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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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鱼者走上不归路,“自甘风险”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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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者走上不归路,“自甘风险”如何划分责任?

《公司财务被“老板”骗了?》——钟山县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玉林中院 陆川法院

作者:钟小伶 陈榕秋 廖夏

编辑:马 琳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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