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隐患清理,全面整治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多次违法未处理,现予以公告。

下述重点机动车违法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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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重点机动车逾期未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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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重点机动车逾期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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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述机动车所有人

尽快办理相关业务

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机动车仍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宜宾市车管所咨询电话:0831-7916800

宜宾交警温馨提示

违法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未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逾期未检验

驾驶逾期未检的车辆上路,交警部门有权查扣车辆,并且车主还将面临200元罚款和扣分处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章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逾期未进行年检的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将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将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