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项目质控对项目风险、尽调底稿把关不严,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注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