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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依法严厉查处网络谣言,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0月16日,揭西县公安局网警大队联合金和派出所依法快速查处一宗网络谣言案件。

经查,网民王某某在村里听到有人在讨论“拐卖小孩子”的谣言信息后,在没有辨清事情真伪的情况下,于10月16日凌晨编辑了相关图文信息发到自己的互联网社交媒体上,后林某某看到该信息后遂同步转发,引发网友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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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王某某等2人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现已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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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网上参与讨论该谣言信息的黄某、蒙某、周某、王某等4人,也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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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任何不实言论和恶意造谣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对待网络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来源:揭西县公安局、揭阳微生活

▍创作:粤V生活圈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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