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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认为

微信只不过是“小圈子”

不属于公共空间

在上面发发牢骚骂骂人

没有什么大不了

事实未必如此

网上辱骂他人!行拘!

案件一

近日,曹县村民李某因更换水表停水一事对村委会产生不满,便在村集体微信群中质问村干部,听到村干部的解释后仍不依不饶,多次在群内发语音进行辱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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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警方依法传唤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如实陈述了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目前,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二

近日,曹县警方接辖区居民曹某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内对其进行辱骂。经查明,曹某与张某同在一个网约车司机微信群内,张某认为曹某抢了他的生意,随即在该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语音辱骂曹某,内容非常粗俗,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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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目前,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三

近日,曹县村民 郭某与刘某因琐事引发矛盾,随后二人在村集体群内进行相互谩骂,言语低俗恶劣,公然贬低对方人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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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警方依法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二人对公开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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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警方提醒

祸从口出 不可不慎

近年来

因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骂人

而受到罚款、行拘、赔偿

等处罚者不在少数

诸君当引以为戒

来源:曹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