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陂城管直属二中队就辖区内一供气企业将瓶装气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0月14日上午,黄陂城管直属二中队巡查至前川街新十公路18号靠近西河桥附近时,发现一辆没有张贴任何运输标识的三轮车在运输瓶装燃气,执法队员立即对其进行拦截并现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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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车辆未张贴任何危化品运输标识,车内有已充装燃气瓶4瓶,(委托主体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的规定。执法队员当场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燃气瓶进行扣押。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具体裁量情节,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当事企业限期自行整改并于当日前往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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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当事企业委托其员工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队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工作,明确了违法实事。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具体裁量情节,执法队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企业进行用气安全普法宣传,告知其运输燃气瓶需使用符合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以及不使用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危害。

当事企业在接受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也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今后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瓶装燃气运输,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运输流程管理。

截至目前,相关涉事企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来源:武汉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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