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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1日,河北保定容城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南拒马河右堤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11岁男孩在其父带领之下,与一群自行车骑行人员在双向公路上骑行;结果该男孩骑行过程中因车速过快与其他原因导致摔车,其骑行时接近机动车道中间线,以至于车辆摔入对向车道,并被对向车道正常行驶车辆碾压身亡。

事故发生之后引起网友关注,对于事故定责产生了较大争议。

由于涉事机动车司机一度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这让许多司机无法理解;不过涉事司机后被取保,目前该事故依然没有结果。

而近日该男童家属首次发声,其成“对于孩子遭遇不幸,并不想责怪谁;如果当初不让他骑车,就没有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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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男孩家长从事箱包生意,孩子父亲是河南人,早年来河北打工,结婚后住在河北。夫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幼儿园在读。该男孩喜好骑车,男孩父亲和其他亲人也支持孩子骑车,其父亲一度在社交媒体上将头像改为孩子和自行车的合影,并在简介中标注“某某小队”——更有分享带孩子骑行与团练的视频。

所以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哪一方实际并不难判断,唯一的争议是该路段是“封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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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放的道路是不允许任何车辆和人员进入的,于是有些观点认为涉事司机驾驶汽车进入该道路所以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存在刑事责任。但是既然不允许任何车辆与人员进入,那么该男童、其父和一众自行车骑行人员也是违反相关法规在先,涉事司机驾驶汽车驶入该路段并非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诱因,只是基于客观情况发生的另一件事而已。

也就是说两方都进入封闭道路是一件事,发生交通事故是另一件事,不应该混为一谈;并且涉事司机家属曾称其丈夫在该路段行驶中未看到任何遮挡和禁行标志,只有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标志,现在出现在该路段的系列标志和警示牌是后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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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说明: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一条就是“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并且第六条明确说明“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最重要的一条是第十条所讲的“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例中,该男童未年满12周岁,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骑行过程中并未靠道路右侧,占用机动车道也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且这个自行车骑行队规模不小,骑行中是否存在曲折竞驶和相互追逐的情况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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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是否存在曲折竞驶或相互追逐的骑行行为,前两项交通违法行为才应当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关键因素。所以即便该男童家属不表明态度,涉事司机在未超速驾驶、未压线驾驶的前提下,也应当是没有责任的。该男童可以不了解相关交通法规,但其监护人也完全不了解则应当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应当是谁肇事、谁担责,不应当以肇事人年龄、所用交通工具来左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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