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乌兰察布交警

曝光3起酒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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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10月15日,周某某驾驶号牌为蒙B9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市隆盛庄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丰镇市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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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驾驶员为二次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予以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0月13日,肖某驾驶号牌为苏ME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商都县宁和路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商都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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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肖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11日,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T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白雁湖街福泰佳苑小区门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察右后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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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再次提醒您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来源/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