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定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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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2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十五条修改建议。

对比《管理办法》,绿会法工委的七条建议获得采纳,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01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的规定,采纳了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是:本条款中“各排污单位应通过协商或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中,应明确主要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或标准。

02

《管理办法》第八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的规定,采纳了绿会法工委“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契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的规定,与绿会法工委建议完全契合。

03

《管理办法》第八条及附件1、2的填表说明中,明确了技术规范名称,采纳了绿会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中“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编制论证材料”提出的修改建议。

绿会法工委建议是: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具体技术规范名称,并加“等”字,以概括+列举式的形式体现。

04

《管理办法》第九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增设的“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采纳了绿会法工委的建议。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是:将“在线监控设施”改为“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05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

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将“注册真实信息”改为“注册真实、准确信息”,明确“命名和编码”的编制原则和标准。

06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控的,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责任”表述,采纳了绿会法工委“增加相应违法排污情形”的建议,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表述,代替了《征求意见稿》中“依法严厉查处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借雨排污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行为”的表述。

07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督促跟踪问题整改”的表述,采纳了绿会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原表述改为“并向……通报有关情况”的建议。

文/王敏娜

审/Yang

排版/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