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
中午出去嫖娼被抓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他把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员工全部请求
近日
“劳动法库”公众号
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萧某(化名)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资为16522元,其他津贴2478元。
《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交由萧某签收。萧某在签收单上注明:“本人确认已知晓公司员工手册为新进人员入职须知,须详细阅读所有内容,并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023年2月26日中午,萧某在某酒店房间内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萧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在决定书送达后,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了解到萧某被拘留的事实后,于2023年4月1日向其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工会于同日回复“同意”。公司随后向萧某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2023年5月,萧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萧某被行政拘留或处罚,且萧某当庭否认受到行政处罚,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
萧某于2023年2月27日上班时间16:30左右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于同月28日至次月10日期间向公司请事假。
公司了解到其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因客观原因公司无权调取行政拘留决定书,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萧某确实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依据员工手册第4.18项规定(劳动者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萧某辩称——
1、公司在未获取相关部门出具的治安处罚依据、没有解除理由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先定罪后找证据。
2、员工手册中关于治安处罚达到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对于劳动者的处罚明显过重。未规定适用于哪些具体的治安处罚,如闯红灯是否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未分清种类和社会危害性。该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
同时,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是为生产管理服务,“我的嫖娼行为发生在下班后,显然与生产无关。”该制度不能约束员工下班后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分别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萧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年4月1日解除与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故公司无需向萧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萧某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萧某的全部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萧某的全部请求。
来源:劳动法库、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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