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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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行车需谨慎 交通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行政拘留!男子深夜交通肇事逃逸被查获!
2024年9月14日,刘某某驾驶川LM***3号小型面包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方向沿凤凰路中段往茶坊路方向行驶。00时4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凤凰路中段149号外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 事故现场 -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随后,刘某某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
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该起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驾驶证记6分。
2024年9月30日,刘某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同时,由当事人刘某某全部承担此事故中损害赔偿费用,具体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定损或有资质的其他第三方机构评估为准。
在此,乐山公安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
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抢救受伤人员
并及时报警处理
乐山公安交警严厉打击查处
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逃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
等待你的只会是更加严厉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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