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二、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一般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都应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第二款是关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这里所说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是指在判处管制的同时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处管制的期限与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长短完全相同。“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要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