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被永远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死刑,也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由原判终身剥夺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罪犯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