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窗户偷窥女子视频为摆拍# 】据浙江网警,网传义乌独居的杨女士,晚上在出租屋发现公共阳台有一男子透过窗户对其凝视,呼吁大家注意安全,该信息引发大量网民评论。经查,经警方查证为不实信息。

现查明,10月16日22时许,杨某(女,29岁,云南镇雄人)与包某某(男,32岁,金华东阳人)为博人眼球,故意策划由其男友包某某假扮陌生男子,在其租住的房屋4楼公共阳台拍摄“被偷窥”视频,并发布至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后引发网民关注,并谎称“已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恶意误导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杨某、包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通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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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该网友曾发文详细描述,自己晚上在出租屋里,发现窗户旁有一男子趴窗偷窥,随后还跟上去质问对方。该网友声称:“我刚搬过来两三天,住的是四楼,外面有个公共阳台,是整栋楼公用的,男子偷窥的样子很恐怖,也很吓人。”视频发布后,该网友联系记者,称自己已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情况,并向记者提供了与房东的聊天截图以及公共阳台图片,还表示警察看到后,房东也同意更换房间了。但在视频发布后,当有网友在评论区质疑“是否摆拍引流”时,该网友却予以否认,并坚称是真实事件。然而,不久后,该网友又联系记者称视频系其和男朋友摆拍,希望可以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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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公安机关已打击过多起类似“摆拍”“博流量”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23 年 7 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自媒体”如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同时,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进行限流。
公众作为摆拍内容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应切实提高自身的辨别力和批判力,做到不轻信、不转发、不跟风摆拍内容,并积极举报和抵制摆拍行为。

今年8月镇雄警方报道,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某微视频平台发布谣言信息,视频配文,“两岁半女童 失踪六小时***终于在深山找到以前以为人贩子只出现在电视上***警惕人贩子”,并在评论区回复“就是人贩子”。因该网民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不实言论,导致该虚假信息被众多媒体大量转发,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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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该信息进行核实,视频中的小孩系玩耍时不慎走失,不存在被他人恶意抱走、拐骗等情况。实际情况为,8月11日18时许,大湾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群众肖某报警称,其孙女走失,请求民警帮助寻找。接警后,大湾派出所民警联合附近村民开展搜寻工作。8月12日1时许,民警在肖某家附近的山林中找到走失小孩。

目前,视频发布者洪某因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同样是今年4月镇雄警方报道:4月27日,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在 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网名为“钱***”的账号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一男一女在互殴,并配文“ 昨天晚上龙腾小区的表演”。获悉后,民警立即推送辖区派出所处置。 经核查,发布该视频者名叫李某,盐源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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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视频进行分析,民警确认镇雄县龙腾小区并无视频所示地点。经询问,李某供述该视频是其在网络上转载的, 配 文“昨天晚上龙腾小区的表演”,是为了引来关注,以及体现视频的“真实性”。目前,李某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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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

应遵守法律法规

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

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将持续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处置网络谣言

希望广大群众

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来源:北京晚报,浙江网警、义乌公安、津云、镇雄警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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