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俄勒冈州上诉法院就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做出裁决,驳回了该州对电子烟产品描述的限制性规定,认定这些限制侵犯了“言论自由权”。
争议焦点
2015年,俄勒冈州立法机构通过法案,禁止电子烟企业"以对未成年人有吸引力的方式"包装产品。州卫生局随后出台细则,大幅限制了产品描述用语,包括禁止使用:
- 口味相关词语(如"甜味""凉爽""多汁"等)
- 卡通形象
- 名人、运动员或虚构人物形象
限制影响
这些规定导致商家必须审查产品的基本信息:
- 即使合法销售草莓味电子烟液,也不能在包装上标注"草莓"字样
- 商家不得提供产品的准确描述信息
- 消费者难以获知产品基本特性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这些限制:
1. 侵犯商业言论自由权
2. 超出保护未成年人所需范围
3. 已有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4. 限制对保护未成年人无实质帮助
判决意义
此判决重申了企业提供合法产品真实信息的基本权利,平衡了消费者知情权与未成年人保护。这也为类似商业言论限制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相关各方预计将继续就电子烟监管政策展开讨论,以期在维护言论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找到恰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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