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那就是认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罗曼·罗兰
这几年,民营企业家们过得很不容易:经济增速持续下行,贸易战,疫情冲击,债务爆雷频发,房地产二十年来未有之大变局......
2024年以来,民企尤其不容易。今年1~8月,民间投资增速罕见地出现负增长。对民企而言,压力不仅仅来自收入和利润下滑,还有两件特别闹心的事情:一是地方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弥补收入缺口而乱收费乱罚款,甚至出现“远洋捕捞”的乱象。这对民营企业家心理的冲击可想而知(这个数据让我感到揪心)。
民企是中国经济的“五六七八九”,民企不稳,经济风险必然上升。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道理(稳定民企预期需要理论创新:企业家精神才是第一生产力)。
物极必反,否极泰来。终于,民企迎来一系列好消息:
1、9月26日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要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指出:稳经济的关键是稳企业。要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指导各地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坚决治理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3、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及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国家发改委将推动加快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
4、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1)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4)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5)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7)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8)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终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9)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10)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11)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12)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1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15)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16)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17)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1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贵州女企业家与《第二十条》: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虽然这些改革和政策不可能一夜之间落实,虽然知易行难,但这对民营企业家们来讲依然是一系列好消息。
至少,这些措施和政策表明:
第一,决策层已经知晓民营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且了解得很细致很具体。
第二,行动已经在路上。
风物长宜放眼量。民营企业家们应该以乐观积极的心态面对暂时的困难、挑战甚至委屈,以主人翁的心态参与和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众人拾柴火焰高”,每一个民营企业家都不应该躺平,更不能围观。事在人为。王安石说,“尽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
罗曼·罗兰说,“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那就是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 以此与“给点阳光就灿烂”的民营企业家朋友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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