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拼框”保证金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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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拼框”保证金被没收

某日,奇异鸟公司向凡人公司购买百度搜索广告框架服务,框架总金额不低于1800万元。同日,凡人公司又向博雅公司购买上述广告服务。博雅公司则又与百度公司签约,约定以奇异鸟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单体客户向百度公司购买框架广告服务。

百度公司收取保证金180万元,该保证金系依各主体间的合同按“奇异鸟公司-凡人公司-博雅公司-百度公司”路径缴纳。

之后,凡人公司又与三家案外公司签约,并将该些合同并入奇异鸟合同框架金额。然而,百度公司认为博雅公司存在“拼框”违规操作,没收了博雅公司缴纳的保证金。

推广期满后,奇异鸟公司起诉凡人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获胜诉。故,凡人公司又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博雅公司返还保证金。

上级代理不愿返还保证金

对于凡人公司的诉请,被告博雅公司辩称,根据原告凡人公司与被告博雅公司合同约定,被告博雅公司仅提供代为充值服务,保证金的控制系第三人百度公司,保证金现在第三人百度公司,被告博雅公司没有义务返还。

判决书显示,被告博雅公司还提到,原告凡人公司将4家公司打包后在一个合同项下推广,即存在“拼框操作”的行为,从而违反了被告博雅公司与第三人百度公司之间所约定的“单体客户”,据此保证金不应当返还。

而对此,原告凡人公司认为,被告博雅公司与第三人百度公司之间的合同未向其披露过,也不清楚他们之间合同所约定的推广主体的相关内容。

法院:“拼框”没有约定,保证金应返还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从原告凡人公司与被告博雅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并未明确约定客户类别,被告博雅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百度公司之间的合同明确披露给了原告凡人公司,或在合同签订时另行向原告凡人公司告知了第三人百度公司的上述推广要求,故被告博雅公司不能以其与第三人百度公司之间的约定直接约束原告凡人公司,即被告博雅公司以第三人百度公司罚没了其保证金及未使用的推广费为由直接扣罚原告凡人公司的保证金、推广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被告博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凡人公司存在违反其与原告凡人公司签订的《百度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的相应违约行为,原告凡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拼框多主体进行推广的行为因无合同约定,故亦不能视为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博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博雅公司应向凡人公司返还保证金180万元。判决后,博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缔约时要及时披露平台规则

部分平台经济商业运行模式开发成本高、服务流程长、潜在风险大,在交易模式中要求服务需求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在对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争议焦点常常涉及保证金的全额返还、抵扣或者没收。

框架广告的代理推广链路过长,导致平台的扣罚规则不易被终端客户或远端代理商知晓。一旦发生连锁纠纷,被扣罚保证金的代理商如未事先向下级代理商披露平台规则,将无权继续追偿,服务需求方追回保证金较为困难。

本案警示平台框架广告的各级代理商要重视对缔约相对人全面、及时披露平台规则,从而降低自身风险、净化二级代理市场的商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