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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江阴市发生了一起贩卖亲生孩子的案件,一名刚出生14天的男婴被母亲以15万元的价格非法贩卖。在这起涉及中介人员的案件中,苏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买家和卖家,促成这笔交易并非法获利。

无锡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行动,目前,被贩卖的婴儿已安全被解救,对收买婴儿的冯某某、中介苏某某在内的部分涉及此事的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与他人拐卖儿童不同,出卖亲生子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被发现可能通过“民间送养”抗辩来逃脱法律制裁而非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那么,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界限在哪?对此,北京市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是区分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利的审查应当聚焦于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情形可以直接认定: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但若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此外,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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