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本报从芮城县政府获悉,芮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金湾壹号项目8.1高处坠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8月1日,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风陵渡开发区黄河北路东侧娲皇大街北侧“金湾壹号1#、S1#”工程1号楼西单元六层安装悬挑式卸料平台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2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报梳理发现,“金湾壹号1#、S1#”工程建设单位为运城星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山西博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亡者李某成,系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架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成安全意识淡薄,对临边作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在未悬挂安全带的情况下违规作业,不慎从作业平台外侧掉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危大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报注意到,有多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路某平,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佘某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马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金某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山西博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员宁某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山西博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某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外,陕西东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有2名公职人员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冯瑞兵)

版权声明:未经授权,《中国基建报》报道严禁转载、抄袭或利用AI软件改写,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