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作为公共设施,肩负着维护周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水电站应当时刻把人民生命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防范和救援。

然而,在戢现明遇难一案中,水电站却违反了这一责任,拒绝停止放水,

导致救援工作无法开展,最终造成受害人遇难。

这不仅仅关系到单一事件,更关乎社会公众对公共设施的信任与依赖。

2023年2月17日,戢现明去黑坑钓鱼,

忘记了电站会放水的预告

直到他发现水电站开始放水,立即打电话给家人,让他们联系水电站停水并救援。

戢现明的妹夫接到电话后,立即联系水电站要求停止放水。

但水电站最终拒绝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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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现明的家属愤怒地认为这是漠视生命,但还是急忙叫来救援,

当救援到达时,戢现明只剩下脑袋还在水中挣扎。

妻子哀求救援,但救援队表示无能为力,

戢现明的家属只能眼睁睁看着戢现明挣扎一个多小时后彻底被江水吞没。

水电站停水后,救出另一名被困人员。江面恢复平静,但戢现明的家属遗憾万分。

【以案释法】

一、水电站的利益衡量与责任分析

1、停止放水会影响上下游用水和发电

水电站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和用水设施,

停止放水会直接影响上下游的供水和发电,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较大影响,这可能是水电站考虑的主要因素。

长期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容易形成惯性思维,面对突发事件难以快速调整。

水电站工作人员可能更注重日常工作流程,而忽视了生命救助的要务,这也是一定考虑因素。

2、水电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规定,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水电站的行为违反了对人员生命安全的责任,构成重大过失。

作为重要公共设施,水电站对其周边人员生命安全负有较高责任,面对紧急情况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但水电站在戢现明家属的请求下拒绝停止放水,这违反了其基本职责,属于重大过失。

其家属可以依法请求水电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水电站的行为应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严肃问责

对生命安全缺乏重视、应急处置不当的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严肃问责。

水电站在此事件中表现出的种种问题,显示其管理和培训不到位,急需整改和监管。

水电站拒绝停止放水导致戢现明遇难,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行为,疏忽大意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事情的发生;过于自信就是已经预见了事情的发生但自以为能够避免。

本案中水电站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后,仍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能够将遇难者救出,

结果并没有。

另外也有对人员生命安全负有的较高责任,其拒绝停止放水的行为可能属于违反职业操守,

这就可能涉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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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人的过错分析

此案中,

戢现明也存在一定过失

。戢现明忘记了电站放水预告,执意下江钓鱼,

属于自身的冒险行为

其行为也存在高度的疏忽和自身的安全意识,

属于自身过失的表现

。戢现明在发现水电站放水后,

联系家人时已过于滞后

,也同样导致了他的遇难。

三、受害人死亡的责任分担

本案中,水电站与受害人戢现明之间

应该适用民法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双方应按照各自过失程度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电站拒绝停止放水,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公共设施,水电站对人员生命安全负有较高责任,其违反这一责任构成重大过失。

但戢现明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

如忘记预告、执意下江等,这也对损害结果发生和扩大产生影响,

属于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失情节和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水电站的过错应占主要责任,如70%-80%;戢现明的过错占次要责任,如20%-30%。

在责任分担时,应考虑社会公众对水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信赖,

以及戢现明作为受害人的弱势地位等因素。基于此,对水电站的责任应适当加重,戢现明的责任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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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1、此案反映出我国水电站人员生命安全意识与责任心存在不足

公共设施如水电站,对人员生命负有较高责任,工作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

加强生命救援的训练与配备,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2、相关部门应出台更加具体的法规,强化水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机制

有更加完备的法规体系,才能促使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本案涉及到水电站过失责任、当事人自身过失等法律问题。

案例反映出我国在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及相关法规制定方面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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