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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安建设】怀集:李某谎报警情被拘留

10月16日,怀集县公安机关处置了一起谎报警情的案件,违法嫌疑人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对谎报警情、浪费警力资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024年9月27日,李某(51岁,汶朗镇人)向110报警称:其驾驶的黑色电动车被窃了。汶朗派出所接到警情,迅速联系事主李某,李某称其电动车在2024年9月26日在家门口被盗窃了。民警迅速开展走访调查,未发现有线索。随后,民警发现该警情存在多处疑点。后经民警深入工作发现,9月26日22时许,李某将其电动车停进了汶朗镇某单位大院内。民警将该电动车暂扣后,通知李某前来认领,李某以“自己很忙”等理由拒绝配合民警。近日,民警将李某生抓获,经询问,李某交代了其谎报电动车被盗的违法事实。原因是其多次因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警方处理而心生不满。

目前,违法人员李某生因谎报警情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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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110报警电话是紧急救助热线,也是一条永不“打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谎报警情占用公共资源造成警力浪费,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可能让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把报警当儿戏,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谎报警情、案情及恶意虚假报警等违法行为。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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