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涉外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海事实践

——三个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我国海事法院握手言和

10月9日,原告智利某农业公司与被告土耳其某钢铁公司、被告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顺利审结。原告智利某公司作为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以土耳其籍“IDC Pearl”轮自中国鲅鱼圈港运往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轻烧镁货物受损为由,于5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实际承运人土耳其某公司和契约承运人新加坡某公司赔偿约67万元。法院立案审查时,发现提单背面条款约定船旗国管辖或承运人和货方协商一致的国家/地点管辖。智利某农业公司选择在中国有法定管辖权的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另两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且口头告知法院放弃提单背面条款关于管辖的约定,同意在中国海事法院进行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本案管辖权。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轮协商,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于9月5日签署和解协议。智利某农业公司于9月30日收到足额和解款项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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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各方当事人都是外国法人,在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放弃约定管辖,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体现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海商事司法的高度认可。大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国外经营主体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以调解方式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积极服务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通畅,充分展现了大连海事法院打造涉外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实践成果。

来源:大连海事法院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