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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及其朋友与张某自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多笔交易往来,张某曾于2023年9月9日向陈某出具欠款金额80000元的欠条一张。

2024年2月10日,张某作为甲方、郭某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张某多支付给陈某款项共计1147724.11元。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转让人:张某 受让人:郭某”。

随后,原告郭某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向郭某支付1147724.11元。

案件审理

债权转让必须基于债权确实存在,且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虽张某与原告郭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转让金额,但被告陈某与张某并未对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数额结算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张某与陈某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各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不能详细结算,无法确定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金额,原告郭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诉请金额1147724.11元的基础债权存在,故对郭某以债权转让为基础,要求陈某偿还其款项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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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呢?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是可转让的: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债权受让人尽到审慎义务,审查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避免后期受让债权不能实现。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全面履行通知义务,若受让的债权存在保证人的,还需要注意通知到所有保证人。日常生活中,通知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重新签署借条、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够确定债务人知悉的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遇到债务人不认可收到通知的事实时能够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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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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