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号楼(高层建筑)2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随行检查的物业人员反映,车主强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公共门厅,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车主强某某到场,当场责令强某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某拒不配合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强某某罚款500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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