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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合并包装的情况下,商家仍对每件商品都单独收取了打包费,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销售欺诈?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为商家在提供商品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欺诈,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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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商品都有打包费引争议

原告胡先生是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外卖店铺常客,2023年11月至12月,胡某在某外卖平台上先后下单五次,选择的商品包括“炒鸡套餐”“打包盒肉加满”“红茶”等商品选项内容。商品选择页面上,商家只标注了价格而无打包费。胡先生收到外卖后发现,只有作为主食的“炒鸡套餐”使用了对应的包装材料,而“打包盒肉加满”本身无需包装,“红茶”为预包装商品,也不用额外包装,但商家每单都对上款两款商品收取了1元和0.88元的打包费。

胡先生表示,外卖平台和商家虽然降低商品价格作为活动商品,但却捆绑了打包费,从而诱导消费者下单,同时增加了“隐形”价格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于是,胡先生将外卖商家告上了法庭,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规定,退还5个订单多收的打包费7.4元以及每单赔偿500元共计2500元。

对此,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公司在某外卖平台店铺中按照平台规定设置了打包费,打包费是明确的,且按照写明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打包,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胡某下单时店铺的商品价格都是明码标价的,属于要约行为,对方付款行为就是对购买商品的确认,属于承诺行为,对原告有约束力。对于原告认为多收的打包费7.4元,其愿意退还,于是,当庭向原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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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故意隐瞒不具欺诈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原告认为商家收取打包费却未提供对应的包装材料构成消费欺诈,但在庭审中,法官和原告、被告当庭打开某外卖平台进行点单操作,发现从操作流程上看,被告在外卖平台上设置的商品价格、打包费具体明确,消费者可以看到所选择商品的价格、打包费、配送费、可使用优惠情况等信息,在明确得知付款金额后再提交订单。

“原告的每笔订单都使用了优惠和红包,其对外卖平台的使用规则明确知悉,不存在原告受欺骗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另外从平台规则来看,美团外卖用户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包装费包含但不限于餐盒费和外包装塑料袋等餐品全部包装费用,并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松江区人民法院民庭三级法官赵奕然说,商家对外卖商品进行打包,不仅有材料成本,还有人工成本,原告认为订单中有部分产品未单独提供包装盒或包装袋,系商家恶意欺骗消费者,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被告在提供商品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欺诈,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另外指出,作为外卖平台,不仅要保护商家的权益,更要注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外卖平台在商品选择页面只标注了商品的价格而未注明打包费,在购物车统一结算时才显示,这种标注方式不够显眼,不易为消费者注意到。因此,外卖平台在页面设置上尚有优化的空间,如能直接在商品页面显示打包费,从而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文字:陈菲茜

图片:网络图

编辑:沈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