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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好友徐某某消息,称可以带其挣钱,一天五六百,做什么不要问,胡某某心里怀疑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但面对“高薪诱惑”,仍答应下来。后胡某某在徐某某的安排下,将印有“络漫宝”字样的包装盒、手机卡等物品带至其位于盱眙县某镇街的家中,并采用插电、联网、插换手机卡等方式保证“络漫宝”设备正常运转,为上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远程通信服务。现已查实,上游违法犯罪团伙通过徐某某、王某某提供的“络漫宝”远程通信服务,进行电话诈骗6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从徐某某处按日领取“工资”,共计获利人民币8500元。
检察履职
本案系淮安市首例利用“络漫宝”设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盱眙县公安局于2024年7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本院以胡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法院全部采纳,目前该案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络漫宝”是一种虚拟的拨号设备,可以实现远程操控,随意切换来电显示号码,更改电话号码属地,从而冒充熟人、领导、本地公检法电话等,降低群众警觉性进行诈骗,已逐渐成为境外诈骗分子的“新宠”。在接到不明电话、短信或者链接时,切记保持冷静,勿盲目转账、打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 | 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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