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上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洗钱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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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才,面对该类型首起犯罪案件,汉滨法院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引领示范作用,由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相关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让他人向其微信及银行卡账户所转入的资金系贩卖毒品的毒资款项,为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

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助长了其他犯罪活动,还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全社会都应共同努力,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到提高公众意识等多方面入手,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和预防洗钱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不为他人保管、流转来路不明的资金;

2、不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信息;

3、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提取现金等帮助。

切勿因人情关系或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汉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