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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该怎么办?近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瑞安市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此类土地后续使用办法,一起来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原出让(租赁)年限未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

出让(租赁)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原出让(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续期

第四条

申请续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政府征收、团块拆改计划;

(二)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司法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三)未改变土地用途;

(四)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为非C、D类;

(五)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已处置完毕;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续期方式:

(一)协议出让

(二)协议租赁

第六条

续期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前一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续期申请书。

(二)方案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属地镇街(管委会)以及经信、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拟订续期方案,经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签订合同。续期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属地镇街(管委会)、经信局按照工业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工业产业项目管理合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第七条

续期的起算时间如下:

(一)续期出让的,自原土地出让到期日次日起算。

(二)续期租赁的,自原土地租赁到期日次日起算。

第八条

符合续期条件的,可续期年限如下:

(一)续期出让年限不超过30年,且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50年

(二)续期长期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且原租赁年限与续期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

(三)续期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续期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缴纳标准:

(一)出让方式:按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

(二)租赁方式:按地块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进行年期修正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确定。

第十条

经相关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评估,提供现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满足结构安全、环保生产,现状消防设施满足消防生产等要求,可由申请人继续使用。

续期期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仍按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或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逾期使用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政府征收、团块拆改计划,但符合第四条第二至第五款条件的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则上予以办理短期协议租赁。

第十三条

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原出让(租赁)约定处置;原出让(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或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出让(租赁)到期后不续期的,需将原出让(租赁)进行收储,地块收储前需经环保部门对地块进行评估是否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由地块的原使用权人开展。

◎来源:瑞安人民政府网、瑞报微地产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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