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机动车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但竟有人自作聪明在醉驾出事后隐瞒事实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交警到场处理后将其当场识破。10月22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正是这种情形。

202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从罗甸县城区往罗甸县沫阳镇行驶,当行至罗甸县玉湖公园路口处时,其所驾车辆碰撞前方路坎,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将车停在现场,随后到其朋友家住宿。当日上午8时左右,王某返回事故现场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处理时认为是单方事故遂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交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抽取其血样送检,鉴定结果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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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酒驾害人害己,每位公民都应做到拒绝酒驾、安全出行。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绷紧“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根弦,切莫因一时侥幸而后悔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罗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