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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档案“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全面记录好、留存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弥勒的奋斗历史、发展成就和社会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弥勒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各类档案资料及相关线索。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组织及地方政权、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文件、名册、电报、报纸、手稿、图章、传单、布告、通行证等档案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反映弥勒各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族宗教、百姓生活、文物古迹、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情况的照片、文字、实物等各类档案资料。

(三)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弥勒产业发展历史,涉及弥勒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文旅等各个行业特色与发展以及老品牌、老字号企业发展有关的档案资料,如商标、产品样本、合同、证书、照片、声像资料、实物等。

(四)反映弥勒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面貌的档案资料,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民俗、民族艺术、地方人物、传统村落、票证、报刊、志书、地图、表册、家谱、族谱、碑文等。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反映弥勒经济社会发展及本行业、本系统发展历程所编印的出版物、画册、画报等刊物。

(六)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弥勒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题词、题字、题名、照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七)弥勒籍或与弥勒有关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获得者、英雄模范、“两院”院士、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各行业杰出代表等在工作、生活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任职文书、工作笔记、荣誉证书、日记、信函、照片、声像资料、奖章等。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载体形式:文字材料(手稿、信件、日记、笔记、著作、凭证、票证、书法、绘画等)、影像材料(照片、视频、音频等)、口述资料、实物(奖章徽章、物件等)。

二、征集方式

)捐赠。坚持“自愿捐赠”原则,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弥勒市档案馆捐赠原件;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档案资料和实物,由弥勒市档案馆收藏,其所有权归国家,弥勒市档案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收藏证书。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和实物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复制(复印)。对于单位或个人收藏保存的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不愿捐赠原件的,在征得其拥有者本人同意后,可采取复制(复印)等方式进行征集。

存。针对不具备珍贵档案保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弥勒市档案馆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寄存期间,弥勒市档案馆负责安全保管和保守秘密,社会、个人必需利用的,须征得档案寄存人的同意。

三、征集说明

(一)所提供档案资料必须权属明晰,来源合法、真实可靠,知识产权无争议。

(二)文字图表图像清晰、内容完整。

(三)提供的照片需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者、拍摄时间、地点、内容(包括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翻拍件还是扫描件。

(四)音视频资料应能流畅播放、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五)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

(六)有捐赠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弥勒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我馆联系协商相关事项,捐赠前请联系工作人员,确保捐赠档案资料(实物)符合征集要求。档案资料寄送时请附上联系方式及资料清单。

四、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集中征集,长期征集时间不限。

五、联系方式

征集的档案资料和实物,可以直接送交或邮寄至弥勒市档案馆。欢迎社会各界和个人提供征集线索。

系人:赵杰惠 郑龙

系电话:0873—6122198

弥勒市档案馆(市委党校西侧,市地震局以北)

电子邮箱:mldaj0873@163.com

邮编:652399

来源/弥勒市档案馆

总编/杨锐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徐良编排/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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