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10月22日,广西南宁一男子陆某某举报称: 9月5日23时许,他在家门口目睹 南宁市青秀区委副书记、区长曾某某送自己妻子回家时,在车内与其亲吻搂抱,且还有拍打 其妻子臀部的举动。 陆某某 还强调,尽管两人分属不同单位,但曾某某系其妻子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
10月22日当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陆宇苗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作为一名资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务提供者),肯定是要分析一下这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1、通报为何要公布举报人的真名实姓?
南宁市纪委监委在发布的通报中直接将举报人的真名实姓予以披露,这种操作就特别让人感到迷惑。
陆先生9月5日在目睹曾区长拍打妻子臀部后,就气愤地上前质问曾区长为什么要拍打妻子臀部,曾区长在视频中尽管伸手矫健,但还是显得游戏额落荒而逃地意思。
陆先生在当时并没有选择举报,想必也是有其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妻子名誉、爱惜自己声誉的考虑,直至10月22日才开始举报,可能是未能得到曾区长让其满意的回复,才开始举报。
在中国社会,举报这样的“桃色事件”,无论自己是不是受害者,都会引起社会旁观者异样的目光,纪委监委在公布相关信息时尤其需要注意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但南宁市纪委监委却在通报中披露举报人姓名的同时,对被举报人却用“有关问题”言简意赅地一笔带过,这种春秋笔法确实比较少见。
2、区委书记接受审查调查的第二天就有人举报区长,是纯属巧合吗?
南宁市青秀区地主要领导近期真是风波不断,动荡不安。
10月21日,青秀区纪委、监委刚宣布青秀区委书记黄瑜接受审查调查,10月22日陆先生就开始在网上举报青秀区长拍打女下属臀部。
这是纯属巧合?还是草蛇灰线?
9月5日发生的事情,曾区长是因为什么原因去喝酒的?总不会是因为听到区委书记即将接受审查,感到党的反腐工作又将取得新成就而喝的庆功酒?
10月21日官宣黄瑜书记接受审查,区长是否已纳入区委书记的考察视线?或者已经开始全面工作?怎么第二天就陆先生就开始实名举报?真的是个巧合吗?
各中原因,不是我等所能得知。
3、区长拍打女下属臀部的性质是什么?
这种行为有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区长和女下属有超越工作的男女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必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区长看到女下属裙子上有灰,出于关心爱护,为其掸去浮尘,却不料遭到误解,这种没有边界感的情况虽说在酒后也是有可能发生,但引起家属误会和社会舆论,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区长酒后失德,以拍打女下属屁股的方式实施猥亵,那这种行为显然不仅仅是党纪政纪处理的范畴,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参照类似案例的处罚尺度,那恐怕行政拘留天数应为十日。
2023年11月,一名乘坐火车的男子在下车抽烟后,上车经过迎宾的列车员身边时,看到漂亮的列车员,色心大起,竟然用手拍打了列车员的臀部。最终,该男子被行政拘留十日。
4、如果在车上还有其他强制猥亵行为,则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如果举报人所称,曾区长在车上还对其妻子有长达20多分钟的亲吻搂抱,如果查实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采取的强制猥亵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我的朋友小文问我:说来说去,只要证实确实拍打了女下属的臀部,那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难道就没有更好的结果了吗?
我说,当然有。
除非曾区长能证明二人在车内因讨论工作分歧过大,遭到女方殴打20分钟,在女方下车后,曾区长追上去与其理论时再次遭到殴打,为了避免现实的正在发生的危险性,曾区长不得不以手掌张开在腰部以下胡乱挥舞的方式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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