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不住高薪诱惑,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接受朋友的邀约,偷渡至缅北,在无数个“黑暗”里从事着违法犯罪活动,逃生后终将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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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朋友之邀,明知“歧途”毅然铤而走险

1.2023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应其朋友“阿文”(身份不详)邀约去缅甸“背表”走私赚钱,于2023年2月9日从长沙南乘坐动车到云南昆明,后在“阿文”的安排下从边境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到达缅甸果敢后,周某某先后在缅甸果敢两家诈骗公司内使用诈骗窝点发放的手机在微博和头条上通过看视频、点赞等方式进行养号,以虚假投资理财、贷款等方式对国内女性从事诈骗工作直至2023年11月。2023年11月9日,周某某通过中国南伞边境口岸回国,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诸葛某某知晓其朋友“阿龙”在缅甸搞诈骗能赚到钱后,欲前往缅甸搞诈骗。经与“阿龙”联系后,在“阿龙”的安排下与温某某(另案处理)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于2023年10月8日至“311园区”(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3年11月9日从国门回国,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诸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听听他们怎么说

周某某:“阿文”打过几次电话给我,说是从缅甸背名表回国,只要交给其他人即可,利润很大。结果我到了以后才知道是搞诈骗,三四个月后,因为我一直没有业绩,公司就把我卖了,我被第二家公司带走后,当天被打了一顿,关了三天。

诸葛某某:我知道“阿龙”是到缅甸搞诈骗,我正好没事做,我联系阿龙问那边钱好挣没,他给我说钱好挣,还告诉我可以偷渡过去,公司给出钱,我就心动了。

偷越国边境诈骗 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以赴境外实施走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偷越国境到缅甸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被抓获到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均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10月8日,松桃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诸葛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 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犯罪分子以“高薪”作为诱饵招募员工,引诱部分群众出境赴电诈窝点,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避免陷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的圈套;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出国务工请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同时,广大网友也要增强防范意识,网上交友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顾及所谓的“朋友”去两肋插刀,最终可能人财两失,还让自己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