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李鑫案的舆论反响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有人同情这位在铁窗背后依然创作不止的作家,也有人认为他不该被同情。究竟是对法律的盲目遵循,还是对文学创作的理解缺失?这个案件不仅关乎一个作家的命运,更折射出当下社会对创作自由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深刻猜想。想知道更多网友的看法?继续往下看!
李鑫案二审前的舆论反响
10月17日,博主“淮北李鑫冤案”的家属发文为作家李鑫鸣冤。文中,家属回应鉴定书问题,指出“我们并不是认为李鑫必须要被鉴定为文学家,而是认为鉴定结果应该是符合常识和逻辑的。”
家属披露李鑫在看守所期间的创作情况,“他在看守所767天期间,手写了七部‘六朝’前传小说,一部党史长篇小说,一部革命历史长篇小说,一部当代军旅题材长篇小说,还有一部以两性关系为主线的猜想类长篇小说。”
家属表示,作家李鑫能写,大家心知肚明;能写出经得起推敲的好作品,凭良心说句话的人还是有的。但他们担心司法公正:“现在我们唯一担心的是司法公正,是那些将李鑫架空在外头欲加之罪者从天而降的证据。”
观点分歧:网友与家属的声音
家属发文后,网友们热议李鑫案。有网友表示同情李鑫:“在这个横行霸道的时代里,真正有思想有艺术有灵魂的作家都不被待见。”
也有网友认为李鑫不冤:“作为一个人,他应该好好地认清现实,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改善生活。作为一个父亲,他更应该把孩子的成长放在第一位。”
法律与文学:创作自由与社会规范
李鑫案二审将至。从李鑫个人来说,他是个令人敬佩的作家,对于文学艺术有着执着与坚守。即便面对铁窗生活,也无法阻挡他灵感的迸发和文字的涌现。
但从案件本身来看,这只是一个个体案件,却反映出当下法律实践中对创作自由与社会规范之间关系处理中的一些紧张焦虑。
家属承认作家李鑫的作品中存在大量两性描写,“对了,李鑫写过很多耽美描写和少儿不宜的情节描写,这些情节虽然辣眼睛,但却是他笔下人物生动立体的一部分。”
家属引用《刑法》第367条辩护:“刑法第367条规定了‘编造、散布虚假淫秽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牟利行为的’两种情形及其刑罚。我们呼吁各位理性看待李鑫的作品和案件本身,不要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其他原因就否定了李鑫的一切。”
李鑫的创作与生活
2020年12月24日,安徽淮北公安分局宛陵派出所通报,网上传播一部名为《六朝》系列小说涉嫌违法。同日,宛陵警方对此展开调查工作,并于12月27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6岁,淮北市烈山区人)刑事拘留。
2021年8月11日,李某因涉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批准逮捕。
2022年8月13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李某涉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8日,烈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姓名为李鑫)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结语
李鑫案无疑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博弈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创作自由的边界。我个人认为,作为作家,李鑫的坚持与创作精神值得肯定,但也要考虑社会责任和法律的底线。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别忘了点赞支持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