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拉微信群“吐槽”公司 公司可以解雇我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今年我与公司存在劳资纠纷,觉得受到不公平对待,一气之下建立了微信群,将公司70余名员工拉入群内,并进行吐槽,确实有部分不实言论。没想到通过微博、快手、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了二次传播,在公司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言论被扩大发酵后,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向公司道了歉,尽可能地消除不良影响。
然而,公司还是以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我觉得现代社会,人们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谁都免不了在上面吐槽。我的吐槽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是我故意的;虽然我有错,但我觉得不至于那么严重。请问,我这么吐槽单位,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还一分不赔吗?
大连 赵女士
为您释疑
赵女士您好!
如果用人单位损害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根据您的表述来看,您并未持谨慎、理性态度,将不实言论通过自媒体向外发布,势必误导不特定的他人对公司产生错误认知,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外部声誉产生负面的影响及危害,明显超出了员工职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合理、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时,会顾及两个方面,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言论负有容忍义务,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也是受到法律、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职业道德等多方面限制的。
对于劳动者发表的言论,法院审查的主要部分包括言论的真实性、诉求的合理性、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的程度等;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法院审查的主要部分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界定了劳动者不得有何种行为及处罚方式、处罚措施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等。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鉴于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劳动者负有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之言论的义务,也就是“忠实义务”,这也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劳动者发表职场言论时,需尽审慎、理性的注意义务,不得任意发表未经验证、核实而有损企业声誉、形象的意见或观点,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言论自由合理边界产生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海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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