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吉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任务举措和工作要求三个方面。其中,任务举措在落实国家方案10条关爱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吉林省12条具体内容,着重完善了摸底排查、定期走访、家庭监护、心理关爱等方面内容,并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和“安全教育引导”两部分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亮点

主要是以下“六个首次”。

一是首次将流动儿童群体纳入国家关爱保护范围。《实施方案》是吉林省首个面向流动儿童群体专门制定的关爱保护政策文件,填补了民生保障领域政策空白,对于指导各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更好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首次明确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两个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三是首次部署开展流动儿童精准监测摸排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数据作用,以公安、教育、卫健和疾控部门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摸排,切实为基层减负,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首次明确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在走访探视方面,结合流动儿童监护情况,分级定期走访,对于重点关爱服务对象,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加大走访频次,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解决困难诉求。在权益保障方面,推动流动儿童与居住地儿童均等享有教育、医疗、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关爱服务方面,重点从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加强心理关爱服务、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开展城市融入服务5个维度加强对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关爱支持。

五是首次将“专业社工+儿童主任”精准关爱工作写入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是吉林省精准关爱工作案例入选中组部案例集后,儿童关爱服务领域制定的首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民政部门要通过设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推广“专业社工+儿童主任”精准关爱工作模式,协同专业社工为基层关爱服务体系赋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广泛宣传成熟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和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专业社工发挥作用。

六是首次建立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清单的19项内容,制定了涵盖33项服务内容的吉林省清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