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呵护健康!
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以人为本制定方针政策,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永恒课题。近期以来事关《女性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话题格外引人注目,而在此规定中提到的痛经假概念,其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换句话说“关爱女性,呵护健康”话题,其实在30余年前,早已被提及,不过在实行中,或迫于各地区不同原因并未普及实施。而关于实施的难度,个人认为有其三点。
一是原有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并未提及带薪休假,一些家庭较为困难的女职工就算想休假,但迫于无奈也只能咬牙坚持。
二是鉴定确诊有难题,“痛经、经量大小”事关女性朋友私密,如如若鉴定一次可持续数年也就罢了,但要是每次都的去医疗机构做鉴定,在女性朋友们看来麻烦的是自己,打扰的人家。
三是宣传普法不普及,在此条规定颁发之后,想一些底层工作的女性甚至连听都没有听过,就算有痛经也只能继续工作。
从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1993年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时下、全国各地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对痛经假做了具体执行标准和优化补充,此条规定的出台无疑给了女职工更好的福利和关爱。
痛经、经量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生理问题,女性朋友在例假来之际总是会出现各种问题,多休息一至两天,无疑是对女性的保护。
例如2024年9月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规定对于女性职工痛经问题,经期将给予一至两日的休假。该规定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事关痛经问题、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普及。如北京市已在1990年起就实施了若干规定,对与女职工痛经问题,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则在1987年《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及,1990年起已把“月经假”就写入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中。
当然除了北京、上海之外,重庆、江西、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山东、甘肃、湖南、四川、江苏、青海等多个地区均已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符合规定的女性劳动者,在痛经期可休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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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是专门为女性职工增设的月经期间因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大而设立的假期。女职工在享受痛经假时,需遵循以下步骤。
一是要确诊和证明: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确诊。确诊后的证明材料是享受痛经假的重要依据。
二是要提交申请:在获得确诊医疗证明后,需向所在的用工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可休痛经假。
三是休假和待遇:女职工在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就可以享受痛经假。休假期间用工单位按正常上班出勤给予相应报酬,不会对工资构成任何损失,包括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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