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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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其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那么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

最高院在《黄玲、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案》案中明确:

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一也应无效。

最高院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申请人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宅基地的使用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据此可知,宅基地的分配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可能导致宅基地的无序流转,侵害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秩序。

一般情况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如果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基于该无效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通常也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应归于无效。因为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非本村成员不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其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殊情况下征收补偿协议可能有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征收补偿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如果非本村成员在购买房屋后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重新改建等投入,且在拆迁改造时房屋的实际状况与购买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部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已经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有效。

此外,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了自由处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影响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但即便征收补偿协议被认定有效,原房屋所有权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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