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8日作出的“任市监处罚〔2024〕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任丘市双喜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任丘市双喜加油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29元;2.罚款100390元,罚没合计103119元。

经查,任丘市双喜加油站所销售的不合格柴油,购买自沧州金长兴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沧州金长兴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注册地位于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新材料园1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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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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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