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和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7月9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和县某加油站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4台加油机主板芯片经厂家鉴定为非原厂状态,加油机现场检定均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0%”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9块;2.罚没款共计46.85万元。
案例二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8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宗申TDT37Z电动自行车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车速限制项目、整车质量项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购进4台,已销售3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没收违法所得0.24万元;3.罚款1.44万元。
案例三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4月12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进标识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白酒9箱54瓶,已销售4箱24瓶,经厂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罚款18.9万元。
案例四 海南州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案
2024年1月8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计10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0.08万元;3.罚款0.31万元。
案例五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禁止情形广告案
2024年4月23日,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销售网络”板块广告宣传中,使用不完整中国示意性地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案例六 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安全技术规定案
2024年1月31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现场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人数,以及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案例七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名贵特产称重的“三无”小型克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1万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2024年商标领域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力度日益增强。2024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履职担当、积极作为,严厉打击商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知识产权专有性和严肃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就2024年全省商标领域10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青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冒用“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州**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青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冒用“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的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许可)。经查,当事人将印有“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菜籽油送往超市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共生产带有“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30件。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未售完的带有“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共计10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主动召回已售产品并封存了剩余产品,且该产品销售范围仅限于**州**县,销售时间短,销售范围小,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促使其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践行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柔性执法”理念,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切实保护创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了执法和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二
海西州格尔木**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格尔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格尔木**烟酒超市分别从两名上门推销人员处以低价购进标注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白酒9箱共计54瓶摆放于该店对外销售。当事人将上述白酒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并开具《收款收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因涉案金额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格尔木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1日将此案移送格尔木市公安局处理。2024年2月2日,格尔木市场监管局收到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格尔木**烟酒超市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54瓶,并罚款189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及时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协同作战,形成打击合力,高效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又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为营造公平可靠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案例三
玉树州玉树市**超市一分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玉树州市场监管局及州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玉树市**超市一分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军中茅台、茅台内供酒。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不法分子瞄准了部分消费者爱面子、好虚荣的心理,通过使用军队特定含义的字样和图案,以及打着军队的旗号进行商业营销,销售假冒的“军中茅台”等高端酒品。该行为损害了军队的声誉和形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正规酒类市场带来了不公平竞争,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四
黄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同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南**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摆放由青海**两椒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域红”牌辣椒酱,该辣椒酱正面外包装标注循化特产,侧面瓶体外包装标注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且图案上标注有“中国地理标志 GI ”等信息。黄南**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销售商品关于“循化线辣椒”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公告书面材料,同时循化线辣椒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商品(第31类)是新鲜辣椒产品,青海**两椒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酱是(第30类)。黄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勒令该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青海**两椒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行为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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