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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陆海平涉嫌犯受贿罪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罗宗武担任审判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永良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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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陆海平利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发、张某、黄某光等10人在医疗器械、药品和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10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7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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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陆海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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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医院等卫健系统领导干部及群众2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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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

来源丨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图 | 龙 惠

编辑丨 隆海亮

审核丨 黄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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