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依法分割秦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时使用李辉军(工)龄所享受的补贴款扣减的相应购房款的对应增值部分,李阳向我们支付折价款,其中向李明杰支付 2257780 元,向王丽娜、李雪莉共支付 2257780 元;

2. 本案诉讼费由李阳负担。

事实与理由:李辉和秦悦系原配夫妻,二人生前共同生育三子,长子李明杰,次子李阳,三子李新。李辉于2006 年去世,秦悦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去世。李新与王丽娜系原配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李雪莉,李新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去世。李辉生前系某单位离职干部,秦悦为随军家属,无工作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系李辉单位分配给李辉的专项住房。李辉去世后,秦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上述房屋,购买时使用李辉的军(工)龄折算并扣减了相应购房款

2010 年,秦悦身患重病,2020 年 10 月诊断为脑梗死、心律失常等多种重大疾病,有“言语不清、口角歪斜、言语不利、时有错语”等表达障碍。后李阳接秦悦到北京治疗。2020 年 10 月 14 日,F 号房屋以总价 1000 元的买卖合同形式过户到李阳名下。秦悦是文盲且身患重病不具有清晰、准确的言语表达能力,无法证明其知晓和理解房屋的价值、买卖的性质和后果,亦无法证明房屋买卖是秦悦真实意思表示。

秦悦去世后,房屋应当法定继承,鉴于房屋过户至李阳名下已成既定事实,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求李阳支付房屋折价款。我们认为购房时使用李辉军(工)龄折扣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相应增值价款即为房屋现价值,按照优惠后的购房款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比例计算,三分之一折价款应为2257780 元。另外,李明杰对秦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秦悦长期共同生活,要求多分遗产。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阳辩称:

1. 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无证据证明秦悦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李辉的军龄,军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能被继承分配。

2. 秦悦在李辉去世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属于秦悦的个人财产,与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无关。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要求支付三分之一折价款于法无据。

3. 军龄优惠产生于李辉与秦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军龄构成一种财产性权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龄优惠的二分之一应为秦悦所有,剩余二分之一应由秦悦及李明杰,王丽娜及李雪莉和李阳平分,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只能得到对应优惠的八分之一。

4. 李辉于 2006 年去世,秦悦于 2013 年左右购买房屋,如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认为秦悦购买涉房屋时使用了李辉的军龄优惠,从而侵犯其继承权利,应当自 2013 年起计算 2 年诉讼时效,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查明

李辉与秦悦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李明杰、李阳、李新。李辉于2006 年 8 月 15 日死亡,秦悦于 2021 年 2 月 2 日死亡,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李新与王丽娜系夫妻关系,李雪莉系二人独生女。李新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死亡。

2010 年 12 月 31 日,秦悦(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办公室(甲方)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秦悦选择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住房实际售价为 205951.34 元,使用住房补贴支付房款,余额 111396.54 元退给乙方,用于乙方个人住房消费。售房信息一览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应付房款与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表中“军休人员情况”一栏中记载,李辉……住房补贴为 317347.88 元(其中基本住房补贴按照 1992 年 6 月之前的军(工)龄年数 35 年计算为 182467.73 元、地区住房补贴为 134880.15 元),住房补贴与应付购房款抵扣后个人结余金额 111396.54 元。

2013 年 9 月 25 日,秦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坐落登记为海淀区 F 号(以下简称 F 号房屋)。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主张房屋虽为李辉去世后购买,但全部购房款均来源于李辉的住房补贴,故房屋现价值应由三子女均等继承。李阳对上述购房相关材料均予以认可,但认为房屋为秦悦的个人财产,购房时使用李辉的军(工)龄折扣为 15.85%,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所述的购房款或住房补贴与本案无关。

2020 年 10 月 14 日,秦悦与李阳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将 F 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李阳名下。

李明杰主张其对秦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

李阳主张其对李辉和秦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

经申请,确定F 号房屋在现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 2021 年总价值为 789.13 万元。

四、法院判决

1. 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李明杰房屋折价款 986412.5 元,给付王丽娜、李雪莉房屋折价款 986412.5 元;

2. 驳回李明杰、王丽娜、李雪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的确定:

F 号房屋虽购买于李辉去世之后,但根据部队相关政策、售房材料等可以认定,房屋系分配给李辉的,购房优惠政策亦根据李辉生前职级待遇、军(工)龄确定,且购房款全部来源于李辉的住房补贴,应视为其对购房的出资,故 F 号房屋应为李辉与秦悦的夫妻共同财产。

秦悦享有的房屋份额在其生前已经处分,本案中不予处理。李辉享有的房屋份额为遗产,应由秦悦、李明杰、李阳、李新继承。李新先于秦悦死亡,其继承份额由王丽娜和李雪莉代位继承。

2. 继承份额的判定:

对于各方继承的遗产份额,李明杰与李阳均主张己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各方所尽义务的多寡,故法院对其多分请求均不予支持。李辉享有的房屋份额由李明杰、李阳各继承八分之一,由王丽娜和李雪莉继承八分之一。

六、办案心得

1. 深入研究政策法规: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深入研究部队相关政策以及房屋购买的规定,确定了 F 号房屋的性质为李辉与秦悦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涉及特殊政策背景下的房产继承纠纷时,律师应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房屋产权的归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依据。

2.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原告方主张购房款全部来源于李辉的住房补贴,并提供了相关的购房材料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政策文件等,以增强诉讼的说服力。

3. 反驳诉讼时效的主张: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案件情况,确定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成功反驳了被告的诉讼时效主张。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

总之,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政策法规、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合理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和继承份额的判定,应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