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CCT V新闻

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被告人余华英拐卖李某等6名儿童的犯罪事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已故)、王加文(另案)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7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7名,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有的父母为寻找子女多年颠沛流离,抑郁而终。余华英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虽有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10月11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这也是余华英第二次在这里接受审判。早在去年9月,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所以发回重审,因为二审中发现余华英可能还有“余罪”。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遗漏了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为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而予以重审。据报道,原判遗漏的犯罪事实是指除原判认定的11名儿童,余华英还涉嫌拐卖其他6名儿童。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而余华英堪称“死有余辜”,一个死刑事实上难以抵赎其所有罪孽。就当下而言,需要彻底查清其拐卖罪行,确保没有“余罪”,确保案件成为铁案,确保被其伤害的家庭都得到法律之下的公道。从这个角度说,死刑不是终点和唯一的目的,真相和死刑同等重要,警示和惩罚不可或缺。

余华英的拐卖案有相当的代表性,此类拐卖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湮没,当事人死亡,“买家”消失等客观原因,或者就是人贩子谎称“不记得”、故意抵赖,查清事实、锁定证据的难度大、困难多。这恰恰是考验中国司法的公正性、人民性的试金石,要本着一丝不苟的态度披沙沥金、排摸线索、细致核实,用一条条铁的证据将拐卖者钉在耻辱柱上,乃至锁进死刑执行室。

人贩子拐卖儿童,罪恶滔天,使被害家庭陷入无尽的苦难当中,让失去孩子的父母陷入精神绝望,让被拐的孩子陷入一生的苦难,让最最亲密的亲人成了陌路人。被余华英拐走孩子的母亲罗兴珍,在孩子被拐的原地摆摊整整27年,苦苦守住那份绝望里的希望;1995年,年仅5岁的杨妞花被余华英从贵州拐卖到河北邯郸,直到2021年通过网络视频寻亲才找到了故乡,也是她的勇敢控诉让余华英的罪行东窗事发。

罪恶必然要付出代价。但是,之前囿于种种原因,余华英曾多次逃过法律的彻底清算:2000年,余华英曾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抓,但在被刑事拘留两个月后被释放;2004年,她在云南再次作案时被抓,但她和丈夫均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以假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本案一审时,法院认定其拐卖11名儿童;在发回重审后,经过更细致的调查取证,其罪行已经上升为拐卖17名儿童。

从11名被拐儿童到17名,这不是冷冰冰的数字的变化,这背后是多个家庭的长年的苦难,也是他们在法律之下得到公道的希望,这背后是司法对真相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每一个具体的“人”负责,而不是用一个囫囵的死刑来概括余华英那一项项具体的拐卖罪行。

对余华英案重审而言,真相调查的过程正义和死刑的结果正义一样重要,让人贩子的每一项罪行都得到彻底清算。无数关心此案的人,也是想通过对此案的全面调查、严肃惩罚,树立“天下无拐”的司法政策标杆。

案情回顾

  • 2023年9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23年11月28日,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 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法院认为,原判遗漏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上诉人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

  • 2024年10月11日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公诉机关指控余华英涉嫌拐卖的儿童从11人增加到17人,建议对余华英判决死刑。

据了解,法院所说的原判漏罪,指的是余华英涉嫌拐卖的儿童从11人增加到17人。在此前庭审中,余华英拐卖儿童的犯罪过程被详细披露。

专家解读:余华英案为何重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程雷:发回重审从名字上大家都能听出来,它是一个重新审判的过程。是又出现了新的事实,比如说她到底是拐卖了17名儿童,还是只拐卖了11名儿童?在事实上是有争议的,需要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重新去查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 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有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程雷:总体上看这个案子,已经用到了最高刑,附加刑也是没收个人财产,已经是顶格在适用了。第一次审判的时候,只对11名被害人进行了抚慰和救济。但是又发现了6名被拐卖的儿童,这6名被拐卖的儿童及其家庭,因为犯罪遭受的损害也应该进行补偿和救济。所以这次新的审判把他们追加进来,所有的被害人及其家庭都应该从审判当中获得正义,也更加严格地遵循了我们的法定程序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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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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