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者心存侥 幸

妄图“一逃了之”,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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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公安提醒:

不要心存侥幸!

逃逸必被严惩!

逃逸必被严惩!

2024年8月9日20时25分许,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110指令称,在侯马市海军街某饭店门前有人被撞受伤,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民警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并启动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机制,经过多方走访调查,查证研判后,民警于8月10日11时许,在某废品收购站找到肇事车辆及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据刘某某交代,8月9日20时20分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收完废品后沿海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饭店前道路时,将行人姜某撞伤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因肇事逃逸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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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12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姚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望桥街东侧机动车道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姚某驾车将许某某送往侯马市人民医院后一走了之,未报案亦未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姓名、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姚某的行为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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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18时4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褚某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于侯襄线西侧汾河大坝某路口转弯时,遇薛某骑自行车对向行驶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致使薛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违法行为人褚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逃逸,妄想逃避法律责任,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快即被办案民警捉拿归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人褚某某因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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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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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事故逃逸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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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一、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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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