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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即将到站,准备下车的曾某却被邻座乘客取行李时意外滑落的行李砸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说

2024年4月,曾某与钟某共同乘坐某趟列车,二人相邻就座。列车在即将停靠站点时,一旁的钟某起身从行李架上取行李,过程中因未抓稳行李箱,脱手导致行李箱跌落,致曾某受伤。曾某下车后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震荡、颈后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多次交涉,但钟某态度消极,不仅不愿沟通解决,也未正视自身错误并道歉。交涉未果,曾某遂诉至上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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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行李架上取行李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抓稳行李箱,意外砸到原告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有列车车厢内的监控视频予以证实。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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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上杭法院

古田法庭副庭长

二级法官

随着铁路网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铁、动车作为出行方式。文明出行,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全,更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美好。诚信、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若有意外发生,应当第一时间积极妥善处理,逃避或者推脱责任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丽。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上杭法院古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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