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存两大环境违法行为宿州市胜辉塑业有限公司被罚款5.96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宿环罚(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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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为,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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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9项证据证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9600元(大写: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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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