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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区纪委监委、安亭镇纪委

编辑:卓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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