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瑞士、比利时等全球极少数有限许可“安乐死”的国家,一般设定了允许安乐死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有难以忍受的病痛;

2.没有治愈的希望;

3.能够明确地表达意愿;

4.没有患者期望的治疗手段。

看上去这似乎容易衡量(合法)安乐死,但实际上,上述四项也存在显著的争议,或者说漏洞。

“难以忍受的病痛”——妊娠过程中的疼痛,癌症等重病导致的疼痛,乃至复杂拔牙手术中的疼痛,等等,哪一种不是过程中难以忍受?“难以忍受”是根据病痛/伤痛的客观程度,还是伤患/病患本人的主观感受?

“没有治愈的希望”——这是病患/伤患的经济能力、保险保障、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的治愈可能有限,还是其病情状况彻底超出了临床医学现实能力?

如果这项标准没能得到明确,或者说无法明确,就有可能诱发相应的道德风险,即病患被家人施加压力,以经济能力有限、治愈希望不大,而劝说放弃治疗并直接选择安乐死亡。

事实上,在美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过病患及其家人错误的判断疾病没有治愈的希望,而倾向选择安乐死(美国一些州的合法版本叫做“尊严死”),幸而遇到了医德、医术均很高的医生,从而有效延长了病患生命,并改善其存活质量。

这也意味着,基于主观判断的“没有治愈的希望”,很可能是错误的。

“能够明确地表达意愿”——意愿的表达可能是明确的,却有可能是基于悲观化的个人认知、预期,还可能是基于他人胁迫,甚至还可能是另一种所谓的“自愿”,即受到他人情感操纵,他人的目的在于骗取遗产或保险费。这方面的道德风险不可低估。

“没有患者期望的治疗手段”——这仍然还是高度主观的。就拿复杂拔牙手术来说,在不麻醉情况下,不可能做到纯粹无痛,这能不能构成一种“没有患者期望的治疗手段”的具体情形呢?

上海译文出版社近日引进出版了日本纪实报道记者宫下洋一所著的《安乐死现场》一书。

宫下洋一先后在美国、西班牙等国的高校就读,掌握了日语之外的法语、西班牙语、英语、葡萄牙语等多门语言。

书作者造访了瑞士、荷兰、比利时、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考察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允许或不允许安乐死的过度,通过访谈展现医生、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安乐死的态度。

这其中,书作者还在安乐死合法国度,见证了相关安乐死手术/事件的过程。

无论安乐死是否合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病情沉重的病人确实陷入持久的痛苦,继续治疗往往也丧失了医学意义,也由此引出了“过度医疗”对于患者尊严的伤害,以及过度消耗治疗资源的争论。

由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医学界、临床医疗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倡导“缓和医疗”,也就是对因疾病陷入巨大痛苦尤其是接近生命终点的患者采取和缓的,旨在改善临终生命质量的关怀和照托。

但“缓和医疗”适用于的情形,确实十分有限。

正如前面提到的,病痛很难做到准确衡量,“因疾病陷入巨大痛苦”的患者,却并不一定会接近生命终点,或者说在医生判定将接近生命终点的情况下,还会继续延续疾病带来的巨大痛苦,“自然”生存较长时间。

《安乐死现场》书中谈到的具体实例,就不乏这类患者个例——患者不愿意在缓和医疗中慢慢死去,而是选择在医生帮助、见证下快速死去,或者获得医生的相关药物处方,自行施药走向死亡。

正如本文开篇所谈到的,安乐死的四个基本条件,存在高度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这是其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被允许的关键。

即便允许协助死亡以及主动安乐死的荷兰,仅允许协助死亡的瑞士,以及仅允许患者主动安乐死的比利时,民众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也存在极大分化。

哪怕是影视剧作品、电视和报纸媒体、自媒体、图书展现具体患者的感受,引发了较为感性的民众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认同,却仍然无法赢得真正意义上的一致同意。

并且,正如陷入严重病痛而宁愿召唤死亡的个例,可以赢得感性民众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认同、赞同,如果出现以安乐死为名,故意制造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法展现在民众面前,那么感性民众又很可能急剧转变态度。

另外,是否赞同安乐死(合法化)、是否支持豁免他人在安乐死问题上的法律责任,与自己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这是完全不同的选择。而在瑞士、荷兰,法律允许医生协助满足条件的病患安乐死,但这仍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毫无限制,可以任意帮助他人赴死。

所以,在看待安乐死问题上,即便在某种情况下走向了合法化,也不能因此断定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自杀大幅增长。

面对命运的捉弄,很多时候我们很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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