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丽朝 北京报道

近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

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质效甚至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尚需增强;运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需要持续强化。

对此,《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在公共交通资金和用地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在保障优先通行方面,《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并实行科学管理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程世东表示,土地、资金、路权是公共交通发展的几大要素,只有这些要素得到保障,才能将公交优先真正落到实处。

“当前,部分城市对公共交通投入不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后,能够使得城市公共交通资金投入拥有制度性保障。”程世东强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于福林在就政策进行解读时表示,当前,上海市正在加快制定《新形势下推进本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在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上,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提升城市交通承载力。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

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方面,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条例》要求政府在确定票价时,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针对此前出现的部分城市公共交通停止运营的情况,《条例》提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在财政补贴补偿方面,《条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

依据《条例》,未来城市公共交通在以下两方面可开展更多市场化运营的探索和尝试:

一方面,《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一方面,《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

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据悉,全国每日有近1亿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出行。城市轨道交通点多、线长、面广,沿线环境复杂,其安全运行受到外部条件的严峻考验。近年来,各地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事件频发,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带来了挑战,面临较大压力。

《条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完善城市轨道交通防范水淹、火灾、冰雪、雷击、风暴等设计和论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沿线施工作业等破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事件,《条例》强化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明确要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要求在安全保护区作业的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且征求相关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同意。

一位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中国从1965年开始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经过近60年的发展,当前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总运营里程超1万公里。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缺乏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只有部分政策文件作为政策保障。

该人士表示,《条例》对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各阶段的安全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将政策文件的制度措施上升为行政法规,强化其法律效力,为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提供了保障。

(编辑:杜丽娟 审核:张荣旺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