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虽然交通安全一直是大家非常重视的问题,但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其涉及的经济纠纷也数不胜数。陈律师的客户小王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前两年,某机械制造公司委托小王运输四台电控柜,小王将该运输转委托给了小李,小李的车辆在途中被追尾造成设备损坏,机械制造公司致函小王要求赔偿设备损失131458.08元,小王向小李发出索赔函,要在拖欠的运费中扣除设备损失。小李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设备损失、修车费等。最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只对小李的修车费等损失作出判决,至于设备损失因证据不足没有作出判决。因小王坚持用小李的运费来折抵设备损失,小李提起诉讼,请求小王支付小李运输费130000元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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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小王欠小李的运费,小王已进行了核对,应当及时支付给小李。关于小王辩称小李同意将机械制造公司的设备损失在应收的运费中扣除,没有相关依据。小李在另案起诉肇事方保险公司时,提出了设备损失赔偿,其只是防止机械制造公司起诉小王,导致小王再起诉小李,而并非同意在应收的运费中扣除损失。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由小王向小李支付运输费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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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拖欠运费进行对账,小王尚欠小李130000元。在另案诉讼中,小李也认可此种运费解决方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了诉讼。小李在另案中之所以未得到赔偿,系因货物灭失不能鉴定,导致赔偿数额无法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货物损失抵顶运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小李再次起诉小王要求支付运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陈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李是否已同意将机械制造公司的设备损失在应收的运费中予以扣除,从而获得对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追诉权。一审法院认定小李已经同意扣除运费没有相关的依据,小王需要支付小李运输费130000元。而二审法院通过小李已经实际履行认定其同意扣除运费以获得追偿权,实际履行的方式是小李据此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并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王不再需要支付小李运输费130000元。最终,小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也想借此案告诉读者朋友,遇到类似案件要保留好有关证据,积极维权,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手段维权。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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