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网络文学产业的蓬勃发展,盗版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对创作者和产业经营者造成了巨大伤害,成为了行业发展的严重障碍。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但无论哪种形式,都会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侵权者最终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五种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网络文学侵权行为。
违规非法获取和传播:网络文学侵权的常见模式
这种侵权行为是网络文学盗版中最直接和典型的形式。侵权者通过网络爬虫、数据抓取或手动复制等手段非法获取作品,然后在自己的盗版网站或App上免费提供给用户,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利。这些侵权者将作者辛勤创作的作品作为获取流量和非法利益的工具。在一些案例中,侵权者的利润甚至超过了百万,给版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者可能会被罚款;若侵权行为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earch工具和APP store:盗版传播的主要渠道
IT技术的发展和手机使用习惯的形成后,搜索引擎和应用商店已成为盗版传播的关键途径。一来,部分搜索引擎软件除了提供查找网络文学作品的途径外,其网页转码功能和阅读服务插件还可以自动识别作品,优化排版,并屏蔽弹窗。这使得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无需跳转到第三方链接就能阅读盗版内容。二来,一些APP商店在审核阅读类软件时,对网络出版服务资质和传播内容的版权问题把关不严,导致盗版内容通过这些商城发行的App大量传播。
当用户能够通过搜索引擎、搜书软件等直接搜索到网络文学作品,并且转码阅读功能去除了原链接网站的相关信息,搜索后无需跳转就能直接在搜索工具上阅读时,整个“搜索+转码”阅读服务就可能等同于提供作品的行为,存在侵权风险。应用商店是用户下载App的主要途径,面对日益严重的App版权侵权问题,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管,防止盗版资源的扩散。
素材库和版权库:运营不当可能引发侵权风险
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版权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大量的资源库和版权库涌现出来。这些资源库和版权库的经营主体往往会将其精心打造的资源有偿授权给他人使用。然而,部分经营主体会将自己并无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资源库、版权库的所有者还是被授权方,只要向广大用户开放资源并以此获利,就可能导致库内侵权内容的扩散。
如果经营主体并不拥有资源库、版权库内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益,那么通过授权第三方使用以获取利益,或者向广大用户开放“库存”来牟利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相关主体必须加强对库内作品权属问题的谨慎审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大面积侵权的风险。购买和售卖正规版权推荐访问“影猴版权平台”,和真正版权所有人1v1沟通,平台保障双方利益。
内容抄袭和仿名改写:较新型侵权手段
网络文学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优质知名作品。随着AIGC和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也随之出现。例如,有些侵权者借助文字生成软件进行洗稿,他们只需花费极少的时间和金钱,就能复制他人精心构思的故事情节,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加大了维权的难度。此外,部分网络文学领域的经营者对站内使用外站知名作品名称的网络文学作品持放任态度,这种借同名来搭便车的行为,也损害了原作权利人的利益。
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经营者,都应该致力于创作和推广优质、新颖的文学作品,而不是通过抄袭创意、蹭热度来获取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围绕故事内容、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发展等体现作品独创性的方面,对被诉侵权作品和涉案权利作品进行实质性对比,从而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对于借名搭便车等行为,司法机关可以结合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来判断网络文学领域的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任何违法行为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网络文学改编作品: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
网络文学作品已经成为影视、有声读物、动漫、游戏等改编的重要素材来源,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吸引了非法分子的目光。部分经营者在其运营的网站和软件中,非法上传侵权的影视、动漫、音频、游戏等资源,甚至在正版渠道更新之前,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并提前发布相关资源,这给权利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网络文学及其各类改编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这些被侵权作品往往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侵权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十分严重。当权利人依法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时,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极高的赔偿金额,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迅速发展的网络文学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随着版权保护机制的持续完善,多元参与的网络文学版权治理格局愈发稳固,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将获得更多的版权保障,为行业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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